问题 | 赌博钱款可以追回吗 |
释义 | 赌博属于违法行为,而在网络上赌博的钱,属于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赌资应当由国家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因此,公安机关侦破赌博案件追回赌资,参赌者也无权要回输掉的钱。 一、玩微信红包怎么会涉嫌赌博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这些微信群管理员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 根据上述规定,开设赌场罪的范围就已经不仅限于实体场所,即使是在微信群上的虚拟空间,若建立微信群组接受投注,提供一个赌博的空间场所,那么也算“开设赌场”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在微信群上的接龙红包,若组织者或参与者有“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想法或目的,而不是只是玩一下,或者打发消磨时间,那么无论是建立微信群的人还是参与人,都有可能涉嫌“赌博罪”。 二、开棋牌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会构成“聚众赌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中有这样的表述: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三、认定聚众赌博要注意什么 (一)相关法律规定了20人的参赌人数,指的是不同的个人,而不是参赌人员达到20人次以上。 (二)《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和被组织参赌人数的幅度问题,就是说,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不分地区差别,应当统一适用该标准。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标准针对的主要是一些旅行社、导游、境外赌场在境内设立的代理机构等。在适用本项标准时,应注意几点: 1、被组织人数不累计计算,必须一次组织10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2、这里的“境”,指“国(边)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港、澳、台地区赌博的,也适用本项规定; 3、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是进行赌博,而不是旅游;四是行为人必须有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行为,至于收费数额的多少,则不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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