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个人综合所得税指的是,具体如下:
 1、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在以下地方申报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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