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五一织布工作法”是1951年10月,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和纺织工业部在天津市召开的“五一织布工作法会议”上,集中了全国主要地区的纺织专家、技术人员、优秀织布工人、领导干部共100多人,经过20多天的共同努力总结出来的。它主要以华东纺织管理局青岛分局总结的“织布工作法”为基础,分别吸收了天津、上海、东北等地区织布工的操作优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