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回迁房房产证过户: (1)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者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书,或者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者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转让的,应当提交有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和组织的房地产转让,应当提交产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支付地价的证明;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房地产的,应当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支付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应当提交拆迁补偿; (12)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房地产拆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