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的请求权性质不同 |
释义 | 就债权人而言,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的请求权性质是相同的.如对共同侵权的损害赔偿清求;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性质.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同的。 可能既有违约请求,又有侵权请求。有时即使相同也非同一,如在合同债务竞合的情形下,就是基于两个合同产生的相同独立债务。 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债权债务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一)债权如何进行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二、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 (一)两案合并审理。 (二)先审理一案,将另一案中止。 (三)两案独立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对一项重要法律现象的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通常是指数个债务人自各个立场对同一债权人负填补同一损害之义务。即每个债务人分别与债权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为填补债权人的同一利益内容而承担各自的给付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基于不同的合同所产生的,如本案的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中,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对原告所负的支付赔款的债务与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对原告所负的赔付货损的债务就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二)基于合同和他人的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如甲将物品交给乙保管,但物品被丙偷走。乙的违约责任和丙的侵权责任也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基于合同上的债务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如甲基于合同,乙基于法律的规定抚养某人的义务,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四)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如乙非法占有甲的物品,丙又非法将其损坏。此时,乙和丙分别对甲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吗 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王某委托方某保管一台彩电.方某在保管期间借给元某使用,元某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方某对王某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元某对王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一种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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