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会发放防暑降温物品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王晓峰表示,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劳动待遇。工会历来主张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六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