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化是亲子法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将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写入婚姻家庭编,结合我国文化传统、国情特点及现实需要,构建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既是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需要。 亲子关系的确认需要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标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表述来看,不应对提出诉讼的一方科以严格的举证责任,若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已足。 在对方拒不配合前往人民法院指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时,民间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但是,民间机构亲子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相对较弱,若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难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