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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孩吃面包身亡涉事人员会被判刑吗
释义
    这是一起好人给小孩面包吃,但不注意整块面包给小孩,造成小孩整块哽咽后堵塞气管发生的悲剧,由于当事人不是故意的,所以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认定过失犯罪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
    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
    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
    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无罪过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满16周岁的人未达到法律上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的意识和意志比较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2)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与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性质相同。
    (3)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即行为人缺乏主观上的罪过,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但要特别注意与过失犯罪中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而在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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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