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重置费用和修理费用是针对车辆损害的不同情况所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