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电费 违约金 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供电营业规则》上没有交费日期的具体规定,这主要是抄表任务量大,特别是居民用户,每家抄表时间不太固定,所以没有一个全国的规定,但各供电企业都有自己的规定,大约是抄表之后(或接到电费数额通知之后)的多少天,如10天之内,超过这个时间段就算延期了,你可以拨打当地供电服务电话95598进行具体日期的咨询。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 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法律客观: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