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1)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