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网络平台垄断中的相关市场认定为有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等情形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市场份额只能作为一个暂时的依据,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还必须考虑其他能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素,以市场份额为基础,兼顾其他因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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