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更改租赁用途?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和权利。出租人需要承担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定期检查维修房屋、按租赁合同规定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责任。同时,出租人也有权收取租金、收取保证金、按合同规定收回房屋等。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法律分析 如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问题,出租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改变租赁用途,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租赁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房租且逾期超过六个月。 一、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和权利 (一)出租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一日将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2、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有以下权利: 1、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和收据。 2、出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金额的保证金。 3、租赁期限已满而又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迁出,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结语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着重要的责任和权利关系。出租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定期检查维修房屋、按需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等。同时,出租人也有权利收取租金、收取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等。在租赁期限内,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认真阅读并理解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尽可能遵守,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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