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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金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法律主观:
    


    定金,是指为担保债权,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前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定金是一种担保的方式,具有以下含义:1、定金是债权的担保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正因为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所以定金只能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至于其为合同订立时还是订立后交付的,则在所不问,但不能于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后给付。2、定金是金钱担保债权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定金既不是人的担保,也不是物的担保,而是金钱担保。由于定金是金钱担保,因而定金只能以金钱充之,亦即定金不能为人的一般信用,也不应是金钱以外的物,3、定金是依照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方即债务人向对方即债权人交付的金钱定金是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因而只能由收受定金的债权人一方所有。若一方未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将定金交付给对方,则所规定或约定的金钱数额不为定金。4、定金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交由债权人后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其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抵作价款。
    

法律客观:
    


    定金条款的适用规定有哪些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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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