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注销登记决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