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安全问题:胎儿在交通事故中能否得到赔偿? |
释义 | 胎儿在车祸中受损赔偿的问题:胎儿在中国法律中被视为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对其侵害视为对母亲的侵害。只有在出生后存活的胎儿才能主张赔偿权利。在车祸案件中,可以推迟审理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根据其状态进行处理。其他受害人的赔偿处理与婴儿不同,但婴儿仍享有保护。家人可主张婴儿的权益保护。 法律分析 车祸是我们生活中很不愿意提到的一个词。车祸就意味着死亡与离别,让很多的家庭非常的心碎,但是在车祸当中又一种很特殊很特殊的情况,有时会让我们束手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精神损害赔偿能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是不清楚的,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的了解一下胎儿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以及胎儿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不应该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在具体阐释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胎儿,胎儿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所保护的,胎儿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机制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发出之前尚未露出母体,并且处于孕中的生命体。怀孕期间的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的是否可以请求婴儿的赔偿?在实际当中,这是存在争议的,但是在中国人民最高法院的意见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由于胎儿是不算于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以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我国的法律在个别情况下是予以保护的,但这不能说明胎儿在我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在婴儿娩出母体之前,对于胎儿的侵害只能视为对其母亲的侵害。由于我国国情的原因,关于这个问题是有在我国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的。 只能对其母亲有民事效力,因为婴儿是否能够免出以及演出之后是否能够存活是具有不确定性的。若婴儿出生的时候是死胎,就不能把其算作迷失主体,当然也就不想有任何的民事权利,不强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如果胎儿出生之后是活体的话,由于他的出生事实已经确定,他就可以被视为民事主体,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的权利是有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实际的按揭当中,对于这种事情的处理一般是这样的,在侵权行为,也就是车祸发生的时候,胎儿还没有出生,诉讼开始之前和诉讼结束之前仍未出声的话,可以推迟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先不要着急,等胎儿出生之后根据她的状态,然后受到的实际损害进行一并审理。 而对于在车祸事件当中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可以不带婴儿出生之后进行审理,提前进行审理,按照正常的民事和刑事的赔偿来进行解决问题,他们的处理方式与婴儿是不同的。 对于车祸当中婴儿受到损害的赔偿的处理的原则体现了我们国家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婴儿和成人都是有一样的保护,只不过婴儿的身份特殊,对他的保护需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和程度上的限制而已,但这并不等于婴儿没有娩出母体就没有得到保护。 我们当然不希望听到车祸,也不希望看到孩子在车祸当中丧生。不过如果真的这种情况发生的话,其家人可以主张权利对婴儿的权利进行保护。 结语 车祸带来的痛苦与离别令人心碎,而对胎儿的保护也是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国最高法院的意见,胎儿在婴儿娩出母体之前被视为对母亲的侵害,而出生后则具有民事主体的权利,可请求损害赔偿。在车祸案件中,对于胎儿的损害赔偿应根据其出生状态进行审理,以保护其权益。这一原则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精神,尽管对婴儿的保护有一定时间和程度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未出生的婴儿无法得到保护。在面对车祸的悲剧时,我们应该坚守权利,保护婴儿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康 复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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