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小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释义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
    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
    1、小区的建筑垃圾,包括了建筑物拆除产生的,房屋装修产生的,以及道路改造产生的,其需要通过建筑垃圾专运车,运输至相应的处理场所,进行改造,从而再生利用。而小区业主,只需要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物业指定的小区堆放处就可了;
    2、将日常产生的建筑垃圾,用作填充料使用,这样适当的减少了材料成本,而且省去了搬运的麻烦。而建筑垃圾常用的地方,就是在卫生间做填充料,但是要注意,一定要将建筑垃圾处理雹吵扒好,再进行使用;
    3、如果是产生的较大块的混凝土、大理石等建筑垃圾,那么需要使用破碎机进行处理,从而降低其体积,这样更好搬运,重复利用也会更加简单。
    小区建筑垃圾堆放点具体是没有法律法规的,这个一般由地方法规设定,地方法规一般设定居民到社区住委会或物业碰模服务企业全登记并投放至指定地点。主要的规定内容如下:
    1、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规定,非承重墙的拆、移需要源昌专业人员的审批,方可实施;
    2、新砌的隔墙必须采用轻材质材料,除特殊要求外,不得用红砖进行砌筑。管径大于1.2厘米,不得在承重墙内暗敷,不得扩大时原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扇管孔;
    3、选扯不能影响园区美观,应选择倒放、清运方便的次要位置;
    4、垃圾堆放点应该封闭或半封闭;
    5、垃圾清运须及时,每日清运一到二次;
    6、垃圾堆放点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7、入住达到一定比例即可拆除,并交现场恢复原样。
    综上所述,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