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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公积金在哪里提取
释义
    公积金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建行支行提取。职工申请提取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即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地点在哪儿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地点:
    1、道里业务受理网点,地址:道里区民安街10号;
    2、铁路分中心办事大厅,地址:道里区民安街10号;
    3、道外业务受理网点,地址:道外区景阳街132号;
    4、南岗业务受理网点,地址:南岗区三姓街61号;
    5、香坊业务受理网点,地址:香坊区和平路66-2号;
    6、平房业务受理网点,地址:平房区双拥路11号;
    7、松北业务受理网点,地址:松北区松北大道11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在哪里办理
    住房公积金一般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有以下三个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还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所以,通过我的描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决吗!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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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3: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