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方拖着不离怎么办 |
释义 | 一、离婚一方拖着不离怎么办 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 第一步,提出之前要让对方知道自己已经有了离婚的想法。夫妻之间的不和谐,应该使彼此早就有感觉甚至能预感到离婚的来临,这样您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对方进行沟通,让对方能感觉到婚姻已经无法再继续维系,真可谓是爱已尽,缘已绝。这种情况下,让对方从自身的角度审视这段婚姻是否还有持续的必要,千万不要和对方采取过激或暴力行为,给对方一定的时间及空间。任何一个人经过一段时问的思索后,总会有一个想法,不管这个想法是否得到您的认可。那么这种沉思之后的结论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可以考虑离婚,但有一定的条件;另一种就是坚决不同意离婚。面对这两种结论我们就要考虑下一步怎么办。 第二步,对于附加一定条件的离婚,一般情形下附加的条件是物质经济上的或者是孩子,这一点我认为如果条件是在您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您就可以考虑做出让步或补偿。毕竟夫妻曾有过一段缘分,大家在友好而不过激的情况下,好离好散,是离婚方式的首选。对于另一种不同意离婚的。则找出对方不愿离婚的根源。现实中的根源有很多,比如,关爱孩子的。留恋家庭的,婚后没有生活来源的,等等。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说理让步措施。仁至义尽仍不能做通思想工作的,最后可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选择这种方式,需要当事人提前准备离婚所需的证据,主要就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是先进行庭前调解,且调解贯穿整个审理过程,庭审结束后,如果仍未能调成,人民法院会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交证据情况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夫妻感情确明破裂,则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否则,不准离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两人感情破裂没法在一起生活,最好是能心平气和的协商,看看是否是一时冲动作出离婚的决定,毕竟大人离婚对于孩子来说伤害最大,所以夫妻在处理两人的关系时要慎重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诉讼离婚程序怎么走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要到被告方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原告方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被告方同意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原告方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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