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流程是: 一、提交申请: 到 不动产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提交材料: 包括登记申请书、当事人的 身份证 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三、受理: 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并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再进行登记。 四、完成登记: 核发 不动产权 属证明。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