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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一、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二、拘留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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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6: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