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一、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 聚众淫乱罪的淫乱活动,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讲述淫秽言论,参与聚众淫乱的人不必具有被追性。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他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则视行为性质、次数与具体情况认定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或者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聚众淫乱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满足什么要件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满足下列要件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客观方面存在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