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购房人订立的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应当为预约,预约与本约不同,具体到房屋买卖领域来说,预约即当事人只能依据购房意向书请求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能直接依据购房意向书请求对方履行房屋买卖的义务。但预约与本约不能仅从名称上来判断,如果当事人在购房意向书中已经就交易物、价款、数量、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即可认定为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