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交易合同应该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二手房交易合同有法律效力的条件如下: 1、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力; 2、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的; 3、合同内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双方当事人均已签署合同。 二手房交易合同含有自己的签字,并且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自己签字的,但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签字,该合同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手房交易合同的内容具体如下: 1、当事人,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买受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予以注明。如为自然人,则应注明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2、商品房基本状况,要注明出卖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为预售商品房,还应明确其预售许可证号; 3、价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的价款包括单价与总价两种。总价可以按幢、套或单元计价,不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约定是否存在误差,均不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单价是按商品房面积计价,可分为依建筑面积计价、依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依使用面积计价三种方式; 4、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条件,合同需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与程序。通常由出卖人于合同约定日期前通知买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买受人则于交付使用通知送达后按约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5、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条款,由于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有赖于各种公共配套条件的完善,因此合同对该部份应当予以明确约定。 6、面积差异的处理,当事人可对房屋面积的差异作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 7、产权登记的约定,由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应办理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的登记手续,合同对此应作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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