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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蚌埠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释义
    (一)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以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5、户口迁出本市的或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符合以上二、三、五、六条的,可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提取的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先将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交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2、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帐凭证》
    3、持办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帐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一次,以后年度缴存的须在职工退休后方可支取。
    2、偿还住房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还款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额,贷款还清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在退休后方可支取。
    3、凡缴存职工申请使用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均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待还贷满1年后,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还贷期间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4、凡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凭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在一年内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金额取至千位。
    二、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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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