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检和防护设备生产等技术人员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是指经考核或考试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我国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人防防护工程师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