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目前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存在电子送达的方式,但短信送达,需要事先经当事人确认通讯号码才可实行,不会直接发送。如果您对法院发出的传票仍有疑问,应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或者要前往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进行核实,而不是按照对方要求去做,以防止诈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