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房产税征收标准有一下两方面: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税收特点有以下几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房产税纳税时间有一下几点: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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