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有几种 |
释义 |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如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交付; 2、如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3、如合同约定由出卖人送货的,则出卖人应按约定自备运输工具将标的物送交买受人。 一、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哪些权利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有:1、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审理或者检查。试销合同的核心内容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销或者审查,试销期满,买受人有权批准或者拒绝批准标的物。买受人购买或者不购买标的物的权利完全取决于他自己的意思。2、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应当遵守试用期的约定,在试用期内对买受人的标的物进行试用或者检查;买受人有义务妥善处理和保管标的物,根据标的物的财产,应当选择正确的试用方法,不得损害标的物,同时,买受人应当根据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情况承担良好的监护义务。3、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拒绝批准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归还标的物;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在试用期内,标的物的损坏或者灭失可以归咎于买受人的,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赔偿损失。4、出卖人的义务是将标的物提供给买受人,并授权买受人审理标的物;买受人超过试用期间接受标的物的,出卖人有义务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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