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投资保险产品的适宜范围和标准应根据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险需求、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保险产品包含保险和投资两个主要部分,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不同的产品,投资保险产品的购买应当是在了解产品的性质、特点、费用、风险和销售机构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的自主选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险需求、财务状况等因素,为投保人量身定制保险产品,并根据个人需求进行适当的推荐和引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和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生产或者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证券机构从事销售证券业务,应当以客户的利益为首要考虑,按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向客户推荐适当的证券投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