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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释义
    1、具体危险犯属于作为结果的危险状态。要求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依据进行具体的分析。如放火罪,需要分析所放火的大小,位置,风向等因素,而不能随便点个火就认定为放火罪。爆炸罪要具体分析爆炸物的大小威力危害性,而不能点个鞭炮就认为是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认定行为当时破坏的是交通工具哪个部位,对安全性影响的大小。而不能因为把公交车内座椅搞坏就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总之,具体的去分析行为当时的情况进而分析出危害性的大小,达到某种程度才认为是犯罪,这样才不会扩大处罚的范围。
    2、抽象危险犯属于作为行为的危险属性。其危险较为抽象化,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要具体化的危险,就无法从源头控制这样的违法行为,所以无论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毒性和危害性多大,哪怕只有一点点,但是只要有这个行为的出现就应该进行处罚,这样才能尽可能的打击犯罪。即具体危险犯要求危险很具体,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认为犯罪(放火罪)。而抽象危险犯危险比较抽象,只要有相应的危险存在就要去认定为犯罪(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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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