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效婚姻应具备的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5、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