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要受理的,人口失踪去派出所或者公安局报案都可以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十三条 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派出所负责处置一级失踪警情;刑侦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二、三级失踪警情。在失踪警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失踪警情需变更分级的,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变更失踪警情级别并变更办案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