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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共同房贷的夫妻离婚怎么办
释义
    一、有共同房贷的夫妻离婚怎么办?
    (1)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2)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共同来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也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
    (3)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也就是说,对外或者说对于银行来说,债务人仍然是双方,银行可以向任何一方进行追偿。但是夫妻内部是可以约定房产归属以及债务如何分担的,但仅在夫妻双方之间生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如果银行向约定不用分担债务的一方主张了债权后,该方可以向另外一方追偿。
    二、还房贷款期间没交房怎么办?
    正在还房贷,还没有交房
    方式一:直接更名
    流程:
    1、卖方将银行的贷款还清;
    2、卖方拿着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后去房管局拿出正在抵押合同;
    3、开发商带着合同和注销备案登记表去房地局办理该房屋的注销手续;
    4、注销完成后由买方和开发商签署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到房管局重新备案。
    注意事项:
    1、房子必须还清银行贷款
    2、更名必须取得开发商的同意
    3、买方不能再按揭了,必须全款购买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手续比较简单,且整个过程没有税费。缺点是不能按揭,且中间有大量的空白期,风险比较大。
    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因此,法律上对这种交易行为是不保护的,出了什么问题都只能自己兜着。
    方式二:双方约定等房产证下来再过户
    这种方式就属于二手房买卖了,因此要缴纳的税费也是比较多。
    包括:
    个人所得税:总房款的1%
    契税:90平米以下的为总房款的1%;90平~140平米的为总房款的1.5%;140平米以上的为总房款的3%。(均为首套房)
    (契税要交两次,一次是卖方本人办理房产证时缴纳,一次是买方办理新房产证时缴纳)
    营业税:5.55%
    第二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及时过户,风险较低;缺点是税费较高,且时间成本比较长。
    三、还房贷期间公积金停了怎么办?
    还房贷期间公积金停了,只要公积金账户有余额,优先会从公积金账户里对冲还款,在余额不足时才会从办理贷款的银行账户扣钱还款,需要及时向银行卡里存钱还贷。
    还房贷期间公积金停了,对于已经成功下款的用户来说是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影响的。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断交公积金,是会影响贷款利率的。对于申请者来说,公积金停缴三个月左右必须要继续缴纳,不然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银行的标准来看,连续断交三个月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利调整成为商业贷款利率。
    而且用户需要明白的是,还房贷期间公积金停了的话,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是不能提取的。而且断交三个月后,公积金贷款申请者拒不缴存的话,就会被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执行商业贷款利率。多数情况下,贷款后停缴的以后利率按同期商贷利率执行。
    重中之重,贷款已经下款停交公积金是否有影响,还要看当地的政策。如果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规定会有影响的话,那么还是会存在一些影响的。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不会有影响的话,则是不会存在什么影响的。同存款期限啊,公积金账户一旦停止缴纳是不会影响已经放款的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仍旧按公积金的还款计划进行,变化的只是贷款利率。
    公积金停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积金断供短时间没关系,但需要在六个月内继续缴存公积金,现在很多城市都已经开放个个人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了,即使没有单位,也能正常缴存,在一些必须由单位缴存的城市,可以办理公积金挂靠手续,由挂靠单位替缴纳公积金,总之,公积金还得继续交,如果断供过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重新评估贷款合同,贷款利率会上浮;
    2、对已经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贷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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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