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合同有效,可以单独出具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屋的承诺书。房屋出售时,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