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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鉴定都包括什么?
释义
    一、伤残鉴定内容有哪些?
    1、伤残级别的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二、人身伤害伤残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法院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原则有哪些?
    1、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
    3、分别评定原则
    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4、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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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