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东营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二、东营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取得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个人不符合审批的条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审批数量限制。 三、东营市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3.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4.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船员服务簿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