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商丘航行通(警)告办理在哪办理 商丘市睢阳区(县)南京东路1号街道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商丘航行通(警)告办理材料 1.主管机关对水上水下活动的批复(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等); 2.水上水下活动方案,施工作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3.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 三、商丘航行通(警)告办理办理条件 1.遇有突发的、紧急的或者临时性的,威胁或者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航行警告 2.遇有可预期的,永久性或者较长时间改变通航环境、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发布航行通告 四、商丘航行通(警)告办理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