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下国家赔偿直接损失最低 |
释义 | 国家赔偿直接损失有以下情形: 1、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2、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3、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等等 一、直接损失包括哪些赔偿标准及涉及义务 1、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2、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3、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4、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5、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二、国家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情形有什么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三、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赔偿内容是哪些? 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7、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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