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待抵扣进项税额什么时候用 |
释义 | 待抵扣进项税额在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用。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也要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一、企业增值税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3)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计算: (1)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征收率是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破产清算时留抵税额可以计入清算损益吗 企业注销清算时,对于增值税的留抵税额(进项税额),我认为应当视存货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注销清算阶段,存货或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不论资产是否实际处置,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可变现价值不同于实际交易价格,是在非持续经营的条件下,确认的是一种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 根据以上的理解,笔者认为,实际交易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可变现价值也应当在这一非持续经营条件下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增值税链条抵扣的完整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清算阶段视同销售货物只能按照可变现价值计量,也只有这样也才可以确认清算阶段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例如:某企业清算阶段,存货计税基础500万元,存货可变现价值600万元(含税),则增值税情况有两种情形: 1、增值税留抵税额50万元,则应交税费(增值税)=600÷(1+17%)×17%-50=37.18(万元),该应交税费作为“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计税基础”等于“清偿金额”,“负债清偿损益”为0. 2、增值税留抵税额100万元,则应交税费——增值税=600÷(1+17%)×17%-100=-12.82(万元),该应交税费同样作为“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只不过“清偿金额”为0,“负债清偿损益”为-12.82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不一定立即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留抵税额通过“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实质上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视同了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会计上不需要特别处理。另外,以可变现价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财税[2005]165号上述规定并不违背。 二、注销清算阶段,存货或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已经提前处置完毕,存货资产账面价值为0,但存在留抵税额,此税额笔者认为直接计入“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只不过清偿金额为0,负债清偿损益为负数。 三、账外经营产生留抵税额的情况较为复杂,一般为进货入账抵扣了进项税额,销售时不入账进行地下交易,最后企业的可变现资产价值小于企业的账面价值或计税基础,“资产清偿损益”为负数。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可以定性为偷税行为,则注销清算前首先应当确认经营期间未入账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这两项直接影响了企业清算阶段的留存收益和应交税费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例如:某企业清算阶段,账面应交税费(增值税)借方余额20万元,存货账面余额为120万元,实际库存存货0元,经逐期盘查存货变动明细认定存在账外销售收入130万元。 即注销清算阶段期初报表数据调整为: 应交税费(增值税)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30×17%-20=2.10(万元) 未分配利润调整增加额=130-120=10(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20-120=0(元) 其他应收款增加额=130×(1+17%)=152(万元) 如果无法盘查账外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也可以直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销售收入=120×(1+10%)=132(万元) 销项税额=132×17%=22.44(万元) 四、企业清算时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清算时应先进行资产评估、清查,对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清算时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增加存货的计税基础。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王占伟 针对上述这个业务,企业破产清算时“正常”的留抵税额可计入清算损益。 三、餐饮的发票报销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按照税率6%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按照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按照实际适用税率6%或者征收率3%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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