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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如何定性
释义
    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一,如前所述,逃逸行为可以作为基本犯的定罪情节。在具有逃逸情节时,虽然仅致1人重伤,但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也构成本罪。其二,更多场合,逃逸行为成为本罪的加重情节。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大量问题更需要加以澄清。
    首先,此处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如果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正是伴随逃跑行为,例如行为人在逃避被追捕过程中驾车将行人撞伤,由于该逃跑行为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因而并不属于此处所要讨论的问题,不适用上述规定。
    其次,作为情节加重犯,是否只要在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就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有的学者认为,只要交通肇事且具有逃逸等加重情节的,就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处刑。这一观点有待商榷。单纯的情节加重犯实际是由基本罪结合单纯的加重情节构成,并由分则明文规定了较重法定刑。加重情节只有在基本犯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被适用。在本身作为情节犯的交通肇事罪中,有些情形例如造成重伤一人,依据上述解释,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可能构成本罪。
    换言之,如果没有逃逸行为,该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行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情况下,逃逸行为已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被使用,不可能再在量刑过程中作为加重情节成为提升法定刑的依据,而予重复使用。因此逃逸行为只有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前提下,才得以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适用的理由。当逃逸行为本身已经作为定罪情节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罪所使用时,就不应再将逃逸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解释》遵循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由于逃逸行为是以行为形式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因此在认定中也要注意不存在所谓未遂的情况,即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未及远离现场就被他人所阻拦,仍然按照上述关于逃逸的规定加重处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如何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
    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犯罪情形时,行为人此前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如果独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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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6: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