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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规定在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释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政府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 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30 日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应当在该期间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 4.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 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 日内,当事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新设的“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纳入离婚登记流程,婚姻登记部门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的业务,并依法建立离婚登记档案。
     (1)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撤销婚姻应当起诉。《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由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故而,民政部就《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条款作出了相应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受胁迫婚姻的起算日期做了重大修改,规定了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的改变,使得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的规定更为合理。
    (2)30天冷静期正式被纳入离婚登记流程。
    《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最大的变化是不再当天办证,夫妻双方申请协议离婚后,需要30天冷静期。对此,民政部将冷静期纳入了离婚登记流程,即“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按照规定,在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将相关材料一并存档。另外,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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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6: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