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育局对教师醉驾视醉驾情况认定。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教育局不会给予严厉处分。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如果教师有醉驾的行为并被判处了拘役的处罚,一般会被开除公职,而事业单位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但是如果要开除人员,需要等到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够开除。如果情况不严重,那么可以进行降低岗位来进行处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