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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体罚学生死亡死刑吗?
释义
    教师体罚学生死亡不一定判处死刑,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
    教师体罚学生致死大部分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是意外事件,体罚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话,教师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自首等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体罚和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教师承担侵权责任。
    一、绑架罪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二、打架斗殴把人打死怎么判
    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主犯从重量刑,从犯从轻量刑,如果只在现场没动手,没参与的,不构成犯罪。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量刑。如果是有组织的参与犯罪,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按故意杀人刑事犯罪进行定罪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故意伤害刑事犯罪进行定罪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学生打学校教师应承担什么责任
    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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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