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另外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以下自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