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年一次性奖金要不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
释义 |  新个税法规定,在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政策过渡期内,年终奖可以在以下两种计税方法中任选其一: (1)年终奖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依法单独计算纳税;  (2)年终奖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到了2022年1月1日后,年终奖只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因此,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年终奖单独计税时,使用的月度税率表;而综合计税时,使用的是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年终奖单独计税时,需要使用年度奖金总额除以12的数值,作为计税依据确定税率;而综合计税时,年终奖需要并入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确定税率。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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