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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地方办理离婚证
释义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男女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以及夫妻双方各三张两寸的证件照片。另外,办理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1、首先,夫妻双方要订立好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和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2、夫妻双方订立好离婚协议书之后,应当依法亲自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应当出示让述证件材料;3、当事人申请完成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现场审查;4、对于审查通过的,男女双方可以领取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一、协议离婚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协议离婚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协议离婚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双方同意怎样办离婚手续
    一、双方同意办离婚手续的程序有:
    1、拟定离婚协议书
    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写成离婚协议书。
    2、当事人申请
    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
    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4、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三十天满,从第三十一天到第六十天,没有撤回申请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为自愿离婚的,发给离婚证,但需要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三、协议离婚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协议离婚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离婚的合意,即两人自愿达成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致;
    3、协议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处理;
    4、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作出妥善安排;
    5、离婚协议必须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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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