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盘问和拘传的区别? |
释义 | 留置盘问和拘传的区别是:留置盘问是治安管理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主要有四种,分别为: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拘传的条件有哪些: (1)拘传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前述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所谓经两次传票传唤是指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用法院传票对上述人员进行两次正式传唤,在其仍拒不到庭时方能适用拘传。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所谓无正当理由通常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上述人员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如果存在正当理由,如洪水等自然灾害、突然患病等,即使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没有到庭,也不能采取拘传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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