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时间 |
释义 | 一、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几个月 1、监察机关留置被调查人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果要延长的,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留置的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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