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冷静期何时设立?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登记申请提交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如果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未申请离婚证,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拓展延伸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与限制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程序中设立的一段时间,旨在让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之前有足够的时间冷静思考和考虑。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在我国法律中,具体的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根据不同地区和法院的规定而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一个月,有些地方则为三个月。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设立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冲动离婚,并为夫妻双方提供机会重新考虑和协商解决问题。 结语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让他们有充分的时间思考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请。如果双方未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申请。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设立时间因地区和法院规定而异。它的目的是防止冲动离婚,为夫妻提供重新考虑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在离婚过程中,冷静思考是至关重要的,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理性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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